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奉賢區分局稽查局送達公告
滬地稅奉稽公〔2018〕72號
上海洛亮貿易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局《稅務檢查通知書》(滬地稅奉稽檢通一〔2018〕29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決定派沈燕、周志剛等人,自2018年4月27日起對你(單位)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如檢查發現此期間以外明顯的稅收違法嫌疑或線索不受此限)涉稅情況進行檢查。屆時請依法接受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告知: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已送達。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奉賢區分局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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