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時間:2025-06-30 11:26
留言標題: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
留言內容:請問我是中國居民個人,取得的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經納稅完成,辦理稅收抵免需要提供哪些資料證明?
答覆時間:2025-06-30 14:25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十、居民個人申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時,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提供境外徵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或者納稅記錄等納稅憑證,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納稅憑證,不予抵免。
居民個人已申報境外所得、未進行稅收抵免,在以後納稅年度取得納稅憑證並申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該境外所得所屬納稅年度進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過五年。自取得該項境外所得的五個年度內,境外徵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納稅憑證載明的實際繳納稅額發生變化的,按實際繳納稅額重新計算並辦理補退稅,不加收稅收滯納金,不退還利息。
納稅人確實無法提供納稅憑證的,可同時憑境外所得納稅申報表(或者境外徵稅主體確認的繳稅通知書)以及對應的銀行繳款憑證辦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歡迎您再次提問,您也可以通過“上海稅務”微信公眾號“線上諮詢”模組、“上海稅務”網站“我要諮詢”模組進入智慧線上諮詢系統,或通過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獲得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