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時間:2026-05-27
留言標題:人力資源外包
留言內容:請問從今年開始,我公司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保公積金,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覆時間:2026-06-02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十七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價款,包括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對應的全部價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銷項稅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其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屬於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價款,不確認為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的銷售額。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應當就其取得的銷售額,向服務購買方開具發票。委託方實際發生的人力資源服務費、工資薪金和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扣除。
歡迎您再次提問,您也可以通過“上海稅務”微信公眾號“線上諮詢”模組、“上海稅務”網站“我要諮詢”模組進入智慧線上諮詢系統,或通過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獲得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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