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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7-06-21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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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

  為配合增值稅稅率的簡並,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現公告如下:

  一、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的“11%稅率”欄次調整為兩欄,分別為“11%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1%稅率的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調整後的表式見附件1,所涉及的填寫説明調整內容見附件3。

  二、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的第8欄“其他”欄次調整為兩欄,分別為“加計扣除農産品進項稅額”和“其他”,調整後的表式見附件2,所涉及的填寫説明調整內容見附件3。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3.關於《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説明的調整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讀)

  解讀一:  

  為配合增值稅稅率的簡並,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的主要內容是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的第4欄“11%稅率”調整為兩欄,分別為“11%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1%稅率的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的第8欄“其他”調整為兩欄,分別為“加計扣除農産品進項稅額”和“其他”。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的填寫説明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增加的“加計扣除農産品進項稅額”欄用來單獨體現未納入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範圍的納稅人,將購進的農産品用於生産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時,為維持原農産品扣除力度不變加計扣除的農産品進項稅額。

  (二)未納入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範圍的納稅人,在購進農業生産者自産農産品或者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産品的當期,憑取得(開具)的農産品銷售發票、收購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11%扣除率計算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6欄“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欄。如納稅人購買的農産品(包括購買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等情形)用於生産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于生産領用當期按簡並稅率前的扣除率與11%之間的差額計算當期可加計扣除的農産品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産品進項稅額”“稅額”欄。

  加計扣除農産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産領用農産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並稅率前的扣除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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