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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向上海應亦商貿有限公司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1-24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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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關於向上海應亦商貿有限公司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公告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滬國稅嘉稽罰告〔2018〕15號

上海應亦商貿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10114MA1GTMTF9W)

  對你(單位)的稅收違法行為擬於2018年2月16日之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通過稅務機關係統查詢,你公司分別在2017年1月12日、14日,2017年2月23日對外開具150份(No.35265156-35265200、39089001-39089050、44967301-44967350),金額共計14,815,826.84元、稅額共計2,518,691.51元,品名分別為鋁錠、電解銅等,所有發票均未作廢。同期進項發票認證增值稅進項發票共6份,金額共計789,733.09元、稅額共計134,254.61元, 進項品名分別為電解銅、鋁錠等,其中五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認證後失控,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認證相符。增值稅申報表及附表顯示2017年1月、2月的進項稅額是按銷項稅額填列(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都相等),應納稅額都為零。調取你公司銀行帳號(038314******1403)未發現與上述銷項發票企業和進項發票企業有資金來往。鋻於你公司目前狀態為“非正常”,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人)韓大偉已失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76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以及稅總發[2016]1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對你公司開具的上述15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No.35265156-35265200、39089001-39089050、44967301-44967350)定性為虛開發票,金額共計14,815,826.84元、稅額共計2,518,691.51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擬對你公司處罰款二十萬元。

  二、你(單位)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若擬對你單位罰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後3日內向本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二O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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