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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向上海暢旭建材有限公司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5-02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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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關於向上海暢旭建材有限公司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

上海暢旭建材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國稅嘉稽罰〔2018〕97號)(詳見附件) 。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已送達。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2018年4月25日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國稅嘉稽罰〔2018〕97號

上海暢旭建材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10114MA1GTLY56Q)

  經我局(所)對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納稅情況的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案頭檢查

  1、你公司在2016年11月登記註冊後,2016年12月通過網廳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後又通過網廳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限額升級為十萬元。從申報情況看,你公司在2016年12月、2017年1月零申報,從2017年2月起未進行過納稅申報。你公司在2017年4月被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第九稅務所認定為非正常戶。

  2、銷售發票開具情況你公司在2017年1月3日購買50份專用發票,號碼25786001——25786050,2017年2月22日購買50份專用發票,號碼49285951——49286000,2017年2月24日購買50份專用發票,號碼49380151——49380200,合計150份專用發票于2017年2月開完,金額14,874,862.08元,稅額2,528,726.27元。發票均為頂格開,2月22日——24日集中開完,分別開給:上海目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品名電解銅,發票份數77份,發票金額7,678,838.94元,稅額1,305,402.56元,天津市華韻達晟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品名廢銅線, 發票份數23份,發票金額2,292,549.61元,稅額389,733.39元,上海湯友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品名廢鋼,發票份數46份,發票金額4,509,704.29元,稅額766,649.56元,天津市宇順通塑膠製品有限公司, 品名聚乙烯顆粒,發票份數4份,發票金額393,769.24元,稅額66,940.76元。

  3、進項發票取得情況你公司未申報過進項發票。

  (二)實地檢查

  因無法聯繫到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經營者,檢查人員到你公司註冊地上海市嘉定區澄瀏公路52號39幢2樓J351室,經註冊公司上海市嘉定區徐行經濟城證實,其註冊地址上海市嘉定區澄瀏公路52號39幢2樓J351室為虛擬地址。通過系統內聯繫你公司法人以及財務電話,均無法聯繫。你公司已走逃,無法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我局通過郵寄方式送達被退回,只有在2017年9月22日通過公告送達方式,已滿30日。稽查人員根據你公司登記在金稅系統的銀行賬戶資訊進行檢查,經過其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打浦橋支行核實,你公司在2016年10年28日開戶,沒有過任何交易明細。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對你公司處罰款200,000.0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200,000.0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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