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
上海崠壕科技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國稅嘉稽罰〔2018〕70號)(詳見附件) 。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已送達。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2018年4月23日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國稅嘉稽罰〔2018〕70號
上海崠壕科技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10114MA1GTNKX12)
經我局(所)對你(單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因公司已被認定為非正常戶,且檢查人員無法通過已知的聯繫方式聯繫到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人員,故檢查人員到公司註冊地 “上海市嘉定區新成路500號J573室”進行了實地走訪,發現該幢大樓正在裝修無任何公司。檢查人員遂在現場撥打公司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138****2418,語音提示始終處於關機狀態。後經嘉定寧新經濟發展中心證實,該地址為經濟城集中招商的虛擬地址,上海崠壕科技貿易有限公司未在此經營辦公。鋻於上述情況,檢查人員于8月25日採取郵寄送達方式,將《稅務檢查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寄送至公司註冊地址,但因無法送達被郵局退回。檢查人員遂于2017年9月22日採取公告方式送達,目前公告已滿30日。通過查詢輔助管理平臺(升級版),檢查人員發現公司在2017年1月、3月曾向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申領增值稅專用發票共250份,已對外開具250份(No.34729451-9500、66109851-9950、66225401-5500),開具日期分別是2017年3月16日、21日、22日,金額共計24,836,887元、稅額共計4,222,270.50元,受票方江達縣東佳正凱商貿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540321MA6T1TFT1L)、江達縣龍誠陽光商貿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540321MA6T1U212B)兩家公司,品名分別為煤、廢鋼、鐵精粉等,所有發票均未作廢(詳見附件:銷項明細表)。此外,公司同期進項發票認證記錄1份,發票號碼00937372,日期2017.1.3,開票方上海愛信諾航太信息有限公司,品名分離時鐘金稅盤,金額418.80元,稅額71.20元。檢查人員去公司開戶銀行(中國銀行上海四川北路支行)查詢公司銀行賬戶等相關資料,未發現與上述發票相關的資金往來。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決定處罰款200000.0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200,000.0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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