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
上海韓鬱商貿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國稅嘉稽罰〔2018〕95號)(詳見附件) 。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已送達。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2018年4月25日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國稅嘉稽罰〔2018〕95號
上海韓鬱商貿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10114MA1GTNE70U)
經我局(所)對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納稅情況的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你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開具給上海超瑞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發票代碼:3100162130;發票號碼:25786251-6300;貨物名稱:煤;金額合計:4,978,333.50元;稅額合計:846,316.50元;價稅合計:5,824,650.00元。于2017年2月24日開具給昆明曠略商貿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發票代碼:3100162130;發票號碼:49292601-625;貨物名稱:槽鋼;金額合計:2,485,735.01元;稅額合計:422,574.99元;價稅合計:2,908,310.00元。同日又開具給昆明端晗商貿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發票代碼:3100162130;發票號碼:49292626-650;貨物名稱:廢黃銅;金額合計:2,483,632.50元;稅額合計:422,217.50元;價稅合計:2,905,850.00元。于2017年2月26日開具給北京強鑫俊達商貿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發票代碼:3100162130;發票號碼:57440601-650;貨物名稱:斷路器Dz47;金額合計:4,936,930.88元;稅額合計:839,278.22元;價稅合計:5,776,209.10元。 2017年8月31日,至上海農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家匯支行查詢了你公司開戶資料和自開業以來的賬戶交易明細資訊,你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開立了對公賬號501***********137,但之後未有任何賬戶交易。經查詢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你公司自開業以來未取得任何增值稅進項發票。鋻於你公司目前狀態為“非正常”,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人)孫攀峰已失聯,故至檢查日止,檢查人員難以取得直接證據,但通過上述證據組合且相互印證的客觀事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76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以及稅總發[2016]1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對你公司開具的上述15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代碼:3100162130,發票號碼:25786251-6300、49292601-650、57440601-650)定性為虛開發票,合計金額:14,884,631.89元,合計稅額:2,530,387.21元;價稅合計:17,415,019.10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決定給予你公司行政處罰200,000.0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200,000.0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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