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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向上海秀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5-02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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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關於向上海秀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

上海秀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國稅嘉稽罰〔2018〕96號)(詳見附件) 。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已送達。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2018年4月25日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國稅嘉稽罰〔2018〕96號

上海秀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10114MA1GTMED7G)

  經我局(所)對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納稅情況的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通過查詢輔助管理平臺(升級版),你公司實際對外開具300份(No.49347601-49347650、49443851-49443900、66199751-66199800、66278751-66278800、66421251-66421300、66498951-66499000),開具日期分別是2017年3月6日、7日、16日、25日、27日、31日,2017年4月23日,金額共計29,298,101.70元、稅額共計4,980,677.28元,受票方集中在上海雅寒實業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10112560136125Y)、西安翁坤工貿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610112MA6U041B2K)、西安子金商貿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610112MA6TYT5HXQ)、西安從貴商貿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610112MA6TYTRHXA)、天津市巨光恒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1202230MA05JU20XT)、上海鱈孜商貿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10115MA1H86C51K)、北京創達志新商貿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11010MA008GQ691)、北京宏利富商貿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110108MA00A5PQ7W)、貴溪市浩捷工貿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60681MA35KRJ43P)上海強柱商貿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10115MA1H8CGM29),上海源摯貿易有限公司(91310115342273236H)、浦江昌泰工貿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330726781829486T)、天津市巨光恒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120223MA05JU20XT)、新疆中祥恒元商貿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650102328905532B)、鄭州昊通礦山品銷售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410100MA40K0T751)、鄭州偉恒金屬材料銷售有限公司(91410100MA40K0WM71),銷項品名分別為鋁錠、生鐵、焦煤等,所有發票均未作廢。此外,你公司同期進項發票認證記錄,2017年3月收受增值稅進項發票共1份,金額共計99,829.06元、稅額共計16,970.94元, 開票方為上海卿同實業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10104MA1FR6Q95Q),進項品名為機械設備,所收受的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認證相符。但通過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查詢你公司增值稅申報表及附表顯示,實際你公司2017年3月的進項稅額是按銷項稅額填列(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都相等),2017年3月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為零。 2017年10月12日,到你公司系統中登記的開戶銀行上海農商銀行新農支行查詢你公司帳號(502***********562),經核實該賬號未在新農支行開立賬戶。鋻於上海秀亨電子商務目前狀態為“非正常”,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人)袁亨秀已失聯,故至檢查日止,檢查人員難以取得直接證據,但通過上述證據組合且相互印證的客觀事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76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以及稅總發[2016]1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對該公司開具的上述30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No.49347601-49347650、49443851-49443900、66199751-66199800、66278751-66278800、66421251-66421300、66498951-66499000)擬定性為虛開發票,金額共計29,298,101.70元、稅額共計4,980,677.28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對你公司處罰款二十萬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200,000.0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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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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