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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向上海應彤商貿有限公司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5-02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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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關於向上海應彤商貿有限公司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

上海應彤商貿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國稅嘉稽罰〔2018〕71號)(詳見附件) 。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已送達。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2018年4月23日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國稅嘉稽罰〔2018〕71號

上海應彤商貿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10114MA1GTKXU13)

  經我局(所)對你(單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因公司已被認定為非正常戶,且由於根據現有聯繫方式無法聯繫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財務人員,故檢查人員到公司註冊地“上海市嘉定區封周路655號14幢201室J566”進行了實地走訪,發現該幢大樓的實際使用者是上海希望城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在2層未發現“J566室”。檢查人員遂在現場撥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靈劍的聯繫電話,語音提示為空號。後經上海希望城經濟發展有限公司證實,該地址為經濟城集中招商的虛擬地址,上海應彤商貿有限公司未在此經營辦公。鋻於上述情況,檢查人員于8月25日採取郵寄送達方式,將《稅務檢查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寄送至公司註冊地址,但因無法送達被郵局退回。檢查人員遂于2017年9月22日採取公告方式送達,目前公告已滿30日。通過查詢增值稅發票電子管理底賬系統和輔助管理平臺(升級版),檢查人員發現公司在2016年11月、2017年1月和2月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申領增值稅專用發票共150份(No.24758251-300、35207651-700、44821201-50),已對外開具150份,開具日期集中在2017年1月、2月,金額共計14,826,051.08元,稅額共計2,520,428.58元,受票方集中在上海山彬實業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10105MA1FW4EN5L)、泰安市小和鋼材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70900MA3CMYM22J)和南通復敦貿易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20600MA1N5MKF7G)三家公司,貨物名稱分別為電解銅、304不銹鋼、45#中碳板、碳結鋼、鋁錠、廢鋼等,所有發票均未作廢。同時,公司在2017年1月、2月取得由重慶譽川宏商貿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500107MA5U7U5F85)和南通邁敦道建材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20600MA1MY5LCXJ)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5份,金額共計493,256.40元,稅額共計83,853.60元,貨物名稱分別為鋁錠、電解銅。經查詢輔助管理系統(升級版)以及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後發現,由重慶譽川宏商貿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開具的上述4份發票是認證後失控票;由南通邁敦道建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開具的上述1份發票雖認證相符,但未在當月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進行抵扣。且,公司實際認證的進項發票的金額與其增值稅納稅申報的進項稅額嚴重不符。此外,檢查人員到公司開戶銀行,即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馬陸支行查詢了其銀行賬戶情況,未發現其與以上開票方(受票方)存在資金往來的現象。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決定處罰款200000.0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200,000.0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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