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
上海應亦商貿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國稅嘉稽罰〔2018〕94號)(詳見附件) 。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已送達。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2018年4月25日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國稅嘉稽罰〔2018〕94號
上海應亦商貿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10114MA1GTMTF9W)
經我局(所)對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納稅情況的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通過稅務機關係統查詢,你公司分別在2017年1月12日、14日,2017年2月23日對外開具150份(No.35265156-35265200、39089001-39089050、44967301-44967350),金額共計14,815,826.84元、稅額共計2,518,691.51元,品名分別為鋁錠、電解銅等,所有發票均未作廢。同期進項發票認證增值稅進項發票共6份,金額共計789,733.09元、稅額共計134,254.61元, 進項品名分別為電解銅、鋁錠等,其中五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認證後失控,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認證相符。增值稅申報表及附表顯示2017年1月、2月的進項稅額是按銷項稅額填列(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都相等),應納稅額都為零。調取你公司銀行帳號(038***********403)未發現與上述銷項發票企業和進項發票企業有資金來往。鋻於你公司目前狀態為“非正常”,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人)韓大偉已失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76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以及稅總發[2016]1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對你公司開具的上述15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No.35265156-35265200、39089001-39089050、44967301-44967350)定性為虛開發票,金額共計14,815,826.84元、稅額共計2,518,691.51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對你公司處罰款200,000.0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200,000.0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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