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
發佈日期:2018-05-10
上海暖春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一)(滬國稅嘉稽罰一〔2015〕81號)(詳見附件) 。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已送達。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2018年5月10日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國稅嘉稽罰一〔2015〕81號
上海暖春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經我局(所)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增值稅方面
你公司于2011年11月-2012年6月期間,以配件及APPLeMD239CH/A的形式收受了新蛋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17份,合計發票金額1,452,136.74元,進項稅額246,863.26元,價稅合計1,699,000.00元。
序號 發票號碼 開票日期 金額 稅額
1 17696842 2011.11.18 84,829.06 14,420.94
2 17696843 2011.11.18 84,829.06 14,420.94
3 17696844 2011.11.18 84,829.06 14,420.94
4 27304847 2011.12.14 90,811.97 15,438.03
5 27304848 2011.12.14 90,811.97 15,438.03
6 09403278 2012.2.9 71,111.11 12,088.89
7 09403279 2012.2.9 71,111.11 12,088.89
8 09562005 2012.2.20 92,948.72 15,801.28
9 09748135 2012.3.14 93,076.92 15,823.08
10 09748143 2012.3.14 93,076.92 15,823.08
11 09748142 2012.3.14 93,076.92 15,823.08
12 09748144 2012.3.14 93,076.92 15,823.08
13 42730875 2012.6.26 81,709.40 13,890.60
14 42730901 2012.6.26 81,709.40 13,890.60
15 42730877 2012.6.26 81,709.40 13,890.60
16 42730878 2012.6.26 81,709.40 13,890.60
17 42730876 2012.6.26 81,709.40 13,890.60
合計 1,452,136.74 246,863.26
你公司將上述1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都已入賬,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了增值稅合計246,863.26元。
經調查確認,你公司法定代表張春玲支付發票金額7%的費用,取得了由新蛋貿易(中國)有限公司開具的上述1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該行為屬惡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之規定,應作進項稅額轉出246,863.26元。
(二) 企業所得稅:
1、同增值稅方面,你公司將上述1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都已入賬,于2012年結轉成本:952,136.74元,餘下的存貨金額為500,000.00元在存貨中並未結轉成本。該行為違反了國稅發(2008)88號文第二條第三項第三點的規定,屬於在賬簿上多列支出的行為,應調整課稅所得額952,136.74元。
2、因查補2012年度城建稅2,468.63元、教育費附加7,405.90元、河道維護費2,468.63元、地方教育附加4,937.27元,作調減2012年度課稅所得額17,280.43元。
追繳增值稅246,863.26元,城建稅2,468.63元,教育費附加7,405.90元,地方教育附加4,937.27元,河道維護費2,468.63元,企業所得稅233,714.08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處追繳稅款1倍的罰款計483,045.97元(其中:增值稅罰款246,863.26元、城建稅罰款2,468.63元,企業所得稅罰款233,714.08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483025.97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嘉定區稅務局第六稅務所繳納入庫(帳號:)。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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