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
發佈日期:2018-05-10
上海阮劉機電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一)(滬國稅嘉稽罰一〔2014〕35號)(詳見附件) 。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已送達。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2018年5月10日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國稅嘉稽罰一〔2014〕35號
上海阮劉機電有限公司:
經我局(所)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增值稅方面
你公司于2010年2月-2012年5月期間,收受了上海樂鼎貿易有限公司、上海琬馨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宇瓏實業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20份,合計發票金額205,254.70元,進項稅額34,893.30元,價稅合計240,148.00元。
你公司將上述2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都已入賬,並於入賬的當月向我局第六稅務所申報抵扣進項稅金合計34,893.30元。
經調查確認,上述2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係你公司2009年底生産電器控制箱需要一批鋼板,公司的合夥人劉學標經人介紹認識了做鋼材生意的朱明輝。鋼板是陸續送到你公司的,朱明輝提供了上述2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書立合同。屬從第三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之規定,應作進項稅額轉出34,893.30元。
(二) 企業所得稅:
1、同增值稅,你公司將2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都已入賬,並在當年度結轉主營業務成本。該行為違反了國稅發(2008)88號文第二條第三項第三點之規定,屬於在賬簿上多列支出的行為,調增所得額205,254.70元(其中:2010年179,476.92元、2012年25,777.78元)。
2、因查補2010年度城建稅305.11元、教育費附加915.33元、河道維護費305.11元,作調減2010年度課稅所得額1,525.55元。
因查補2012年度城建稅43.82元、教育費附加131.47元、河道維護費43.82元、地方教育附加87.64元,作調減2012年度課稅所得額306.75元。
追繳增值稅34,893.30元,城建稅348.93元,教育費附加1,046.80元,地方教育附加87.64元,河道維護費348.93元,企業所得稅40,558.93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處追繳稅款0.5倍的罰款計37,900.59元(其中:增值稅罰款17,446.65元、城建稅罰款174.47元,企業所得稅罰款20,279.47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37900.59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嘉定區稅務局第六稅務所繳納入庫(帳號:)。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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