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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區七屆人大七次會議第7-7-T007號代表建議的答覆

發佈時間:2026-04-02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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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稅嘉人復〔2026〕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嘉定區稅務局

發文日期:2026-04-02
索引號:SY00245436402026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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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對區七屆人大七次會議第7-7-T007號代表建議的答覆

章宏偉、王業剛、郭亦鹿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於東方汽配城(曹安路1926號)改擴建項目政策支援的代表建議收悉,經研究,現將辦理情況答覆如下:

  一、關於減免稅許可權

  針對你們提出的“權利人性質為法人(公司)和自然人的轉移(産權轉股權),視同投資性質,在稅費方面予以減免”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稅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你們提出的稅費減免為國家事權,區級稅務機關、區級政府無許可權制定實行除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外的稅收減稅、免稅、退稅等優惠政策。因此我區無法出臺針對東方汽配城改擴建項目的優惠政策。

  二、關於延期繳納稅費

  針對你們提出的“准予業主延期繳納稅費,待項目投入運營後,如遇股權發生變更轉讓時,按稅法規定,再繳納稅費”建議: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自然人以商鋪産權換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屬於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産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産的所得,應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在商鋪産權換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時,如一次性繳稅有困難並符合財稅〔2015〕41號文相關規定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西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規定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區級稅務機關無許可權制定實行在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外的延期繳納稅款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嘉定區稅務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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