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海建設國際金融和國際航運中心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1號)及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海建設國際金融和國際航運中心營業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稅〔2009〕36號)規定,為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現將具體操作辦法通知如下:
一、營業稅優惠政策實施範圍
1.對註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內的納稅人從事海上國際航運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海上國際航運業務包括貨運和客運業務。
2.對註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內的納稅人從事貨物運輸、倉儲、裝卸搬運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上述貨物運輸業務是指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包括內海及近海貨物運輸)及與其相關的多式聯運業務。
3.對註冊在上海的保險企業從事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國際航運保險業務是指與國際航運直接相關的各類保險業務。
4.財稅〔2009〕91號文件自2009年5月1日起執行。對5月1日以後在洋山保稅港區內辦理工商登記的納稅人,符合免稅條件的,從稅務登記之日起享受上述免稅政策。
二、具體徵收管理
1.為了更好地落實營業稅優惠政策,對註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內申請享受海上國際航運業務或貨物運輸、倉儲、裝卸搬運業務免征營業稅政策的納稅人(包括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均由市稅務二分局負責稅收徵收管理。
對註冊在上海的申請享受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的納稅人,仍由原徵收分局負責稅收徵收管理。
2.申請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免稅收入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營業稅免稅政策。
3.申請享受海上國際航運業務或貨物運輸、倉儲、裝卸搬運業務營業稅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向市稅務二分局提供書面備案報告。
(1)申請海上國際航運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納稅人,應提供從事遠洋運輸業務的船舶資料(含船名、船型、載噸位、固定航線等);
(2)申請貨物運輸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的自開票納稅人,應提供運輸方式、運輸工具狀況明細表及相關營運證複印件;
(3)申請貨物倉儲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納稅人,應提供倉儲設施權證或承租倉儲設施租賃合同(正本查驗,複印件留存)。
4.申請享受國際航運保險業務營業稅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局提供書面備案報告,包括險種名稱、保險條款和核算辦法。
5.徵收機關對納稅人申請報告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按營業稅免稅備案處理,在本市稅收綜合徵收系統分類做好營業稅免征稅目標識。
6.上述通過備案享受營業稅免稅政策的納稅人,仍應按營業稅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同時向主管稅務部門抄報免征營業稅收入清單(內容:合同號、合同金額、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申請免稅營業額),數據資訊較多納稅人,可採用電子方式申報。
7.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精神,對符合條件的新辦貨物運輸企業,可按規定申請辦理自開票納稅人。對外省市來滬的貨物運輸企業(包括分支機構),取得本市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水路運輸許可證,可按規定申請自開票納稅人;其餘納稅人一律按代開票納稅人管理,實行代開票徵稅辦法。
8.貨物運輸代開票納稅人申請開具發票,應按市稅務局《關於本市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徵收管理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地稅流〔2006〕62號)第五條規定提供下列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經營範圍內必須有“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內容;
(2)稅務登記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3)車輛道路運輸證、船舶營業運輸證原件及複印件;
(4)委託運輸單位的付款證明;
(5)納稅人自備車輛有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承包、承租或挂靠車輛應提供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本市聯繫地址,聯繫電話,車輛道路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和承包、承租或挂靠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6)承運貨物時同貨主簽訂的承運貨物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上述納稅人申請享受貨物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政策,應向市稅務二分局提供書面備案報告。主管稅務局審核後,對符合政策的納稅人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規定執行。
9.建立納稅評估系統,通過相關成本配比分析、相關性分析,判定企業收入真實性,延伸檢查聯運業務是否匹配、聯運方式是否存在、運輸業務收入與貨代業務收入是否混淆等情況,對評估中疑點情況,主管稅務機關組織核查,涉嫌稅收違法的,按規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