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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市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5-01-07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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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民政局

  關於本市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

 

  文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

  發文單位: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民政局

  發文日期: 2014-12-15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於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精神,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聯合發佈了《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稅〔2014〕77號)。根據相關文件要求,現將本市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實施意見公告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企業吸納符合條件的人員稅收優惠申請、備案程式

  (一)對象範圍

  符合條件的企業包括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以下簡稱“企業”)。

  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本市民辦非企業單位。

  符合條件的人員是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

  (二)認定申請流程

  1.企業在新增崗位中新招用符合條件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規定向註冊地所在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認定申請,並同時報送下列材料:

  (1)企業書面申請書(申請內容包括對新增崗位的描述)及申請表;

  (2)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稅務登記證副本 (原件及複印件);

  (3)新招用人員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4)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5)企業與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6)《上海市社會保險費繳費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

  (7)《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見附件);

  (8)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複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納稅人公章。

  2.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後,應重點核查以下內容:

  (1)企業的經營範圍是否符合稅收政策規定;

  (2)當期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於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是否已享受稅收扶持政策;

  (3)企業是否與新招用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且在《就業登記證》上做好記載;

  (4)企業為新招用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按規定向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的相關材料,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核查,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核實通過的企業,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上加蓋認定戳記後,在7個工作日內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收到區縣上報材料的10個工作日內核發《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並及時將認定名單送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由市國稅局、市地稅局下發至相關主管稅務機關。

  (三)企業稅收減免備案辦法

  1.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並同時報送下列材料:

  (1)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享受稅收優惠備案表;

  (2)《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複印件;

  (3)《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原件(加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戳記);

  (4)失業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

  (5)企業工資支付憑證複印件。

  複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納稅人公章。

  2.主管稅務機關按下列辦法計算減免稅稅額:

  按滬財稅〔2014〕77號文件確定的數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核實的企業吸納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預核定減免稅總額內按月或按季依次預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小于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大於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小于預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的部分,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滬財稅〔2014〕77號的規定,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其計算公式為:

  企業預核定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預定工作月份/12×5200元。

  企業自吸納符合條件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3.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備案時,應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中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若企業中途有退工現象,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工手續,並在《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終止就業日期及加蓋戳記。  

  4.企業在認定後,納稅年度終了前招用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當年年底前,按照規定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重新認定。

  上述企業應當於次年1月10日前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進行補充備案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重新核定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根據企業實際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的情況,為企業辦理減免企業所得稅或追繳多減免的稅款。

  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的計算公式為: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實際工作月份/12×5200元。

  5.符合條件的企業第二年及以後年度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式和辦法執行。

  6.每名失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符合條件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稅收優惠申請、備案程式

  (一)對象範圍

  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包括:

  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後一年,即7月1日至次年7月1日。

  (二)認定申請流程

  1.符合條件人員可向創業地所在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認定申請,並同時報送下列材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的原件及複印件;  

  (2)個人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或畢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複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納稅人公章。

  2.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個體工商戶報送的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重點核查以下內容:

  (1)創業人員是否屬於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扶持範圍;

  (2)創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

  (3)核實創業人員是否享受過稅收扶持政策情況。

  核查屬實後,對符合條件人員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三)個體經營稅收減免備案辦法

  1.符合條件人員可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並同時報送下列材料:

  (1)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享受稅收優惠備案表;

  (2)失業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

  2.主管稅務機關按下列辦法計算減免稅稅額:

  納稅人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按滬財稅〔2014〕77號文件確定的數額,按月或按季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9600元/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和個人所得稅小于年度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和個人所得稅大於年度減免稅限額的,以年度減免稅限額為限。

  3.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備案後,應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中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若個體經營者有中途歇業現象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反映,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中註明實際享受減免稅期限及加蓋戳記。

  4.個體經營者在3年內每年按限額標準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和個人所得稅。

  三、後續管理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民政局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規定,對經認定並享受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在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對《就業失業登記證》有疑問的,可提請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市教育部門予以協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市教育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規定合理的工作時限,並在時限內將協查結果通報提請協查的稅務機關。發現單位或個人偽造、塗改、轉讓、出租相關憑證,違者依法予以懲處;對採取上述手段已經獲取減免稅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要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並依法予以處罰;對出借、轉讓《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主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收回其《就業失業登記證》並記錄在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失業人員基礎情況檔案和就業情況資訊庫,對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員進行動態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稅務部門、教育部門和民政部門之間要建立定期資訊溝通制度,協調解決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政策貫徹落實。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本市支援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 海 市 財 政 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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