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閔行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閔行區分局稽查局
關於向上海五京實業有限公司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的公告
上海市閔行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送達公告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閔行區分局稽查局送達公告
閔稅稽公〔2018〕119號
上海五京實業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局《稅務檢查通知書》(滬國稅閔稽檢通一〔2018〕184號、滬地稅閔稽檢通一〔2018〕184), 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決定派吳永興、何春海等人,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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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已送達。
特此公告。
上海閔行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閔行區分局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