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國稅浦稽公〔20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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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國稅浦稽罰一〔2014〕4號)。
我局于2012年8月7日至2012年11月14日對你單位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現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一、違法事實
你單位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收取上海岩寬實業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份,合計金額190,829.07元,稅額合計32,440.93元,價稅合計223,270.00元。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你單位已于2010年8月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695.64元、2010年10月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1,298.48元、2010年11月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7, 761.34元、2011年2月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 685.47元,合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32,440.93元。同時,你單位將取得的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企業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190,829.07元,其中2010年稅前扣除180,914.54元、2011年稅前扣除9,914.53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和國稅發〔1997〕134號文之規定,對你單位少繳的稅款處以一倍罰款,計80,058.67元。其中繳增值稅罰款32,440.93元,城建稅罰款324.41元,企業所得稅罰款47,293.33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80,058.67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浦東新區國家稅務局第十六稅務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已送達。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東新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