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出差時乘坐公共交通,取得的車票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但是你知道嗎?並不是所有車票都能抵扣,今天給您詳細介紹4種不得抵扣的情形,一起來了解吧!
一、代理機構開具的代理服務費發票不可抵扣
納稅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務代理等票務代理機構依6%稅率開具的代理旅客運輸費用電子普通發票,是購進“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屬於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不能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等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3號)第一條第(二)項關於其他客票計算抵扣的規定。
按照現行進項稅額抵扣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取得上述電子普通發票,不能作為抵扣憑證。
注意事項:
在實際操作中,財務人員要仔細查看發票內容,遇到發票上項目寫的是“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這類情況,就要注意區分,不能錯誤抵扣。
二、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車票不可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購進並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
例如:公司購買機票獎勵優秀員工團隊旅遊,或者為員工個人報銷回家探親的車票,這些都屬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範疇,對應的車票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三、非僱員的旅客運輸費用不可抵扣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注意事項:
這裡指的是與本單位建立合法用工關係的僱員所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納稅人為合作客戶、邀請講課專家等非僱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範圍。
四、未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其他票證不可抵扣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等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3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取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電子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以及列明旅客身份資訊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未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允許作為抵扣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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