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區

本站熱詞:

青浦區稅收知識有獎競賽相關稅收知識

發佈時間:2011-03-31 17:50
字號: [ ] [ ] [ ]
列印本頁

個人住房稅收政策簡介

一、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

根據《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二、個人購進住房契稅政策

1、個人購進非普通住房,按3%稅率徵收契稅;購進普通住房減半徵收。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産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定,自2008111,對個人首次購買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首次購房證明由市房地産交易中心出具。

三、個人購進住房房産稅試點政策

根據《關於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1]3號)以及《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本市個人住房房産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1年第1號)規定,自2011128,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試點。

  1、徵收對象為2011128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

  新購住房的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網上備案的日期為準。

  居民家庭住房套數根據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擁有的住房情況確定。

  2、納稅人:為應稅住房産權所有人。産權所有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納稅。

3年應納房産稅稅額的計算公式:

年應納房産稅稅額(元)=新購住房應徵稅的面積(建築面積)×新購住房單價(或核定的計稅價格)×70%×稅率

  4、適用稅率:定為0.6%。如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於本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

  本市2010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為每平方米14213元。

  5、稅收減免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併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築面積,下同)每人平均不超過60平方米(即免稅住房面積,含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産稅;每人平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規定計算徵收房産稅。

  合併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為居民家庭新購住房面積和其他住房面積的總和。本市居民家庭中有無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經核定可計入該居民家庭計算免稅住房面積。

  (2)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購一套住房後的一年內出售該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購住房已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徵收的房産稅,可予退還。

  (3)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後,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産稅。

  (4)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産業緊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證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産稅。

5)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其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産稅;持有本市居住證但不滿3年的購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徵收房産稅,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徵收的房産稅,可予退還。

6、徵收管理流程:

1)從2011128日起,凡在本市新購住房的購房人,均應在辦理房地産登記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房産稅徵免認定手續。

2)購房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減免房産稅認定時,應如實填寫房産稅認定申報表,並提交下列資料(原件和複印件):房産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書;新購住房的契稅完稅憑證;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購房人的戶籍(或居住)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無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申請計入無住房同住人的提供);其他有關書面證明文件、資料。

3)購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條所列資料後,從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原有住房資訊查詢申請表》,向房屋狀況資訊部門查詢原有住房情況,並將取得的原有住房書面查詢結果(原件)送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收到購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書面查詢結果後的10個工作日內,根據審核認定結果,向購房人簽發《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産稅認定通知書》。

4)購房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全額繳納房産稅的,需提交房産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書)、新購住房的契稅完稅憑證、購房人有效身份證明。主管稅務機關收齊購房人提供的申報資料後,根據審核認定結果,當場向購房人簽發《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産稅認定通知書》。

5)房産稅徵免認定手續應當由購房人本人辦理。購房人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購房人代為辦理。委託購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託書。申請計入無住房同住人的,應當由同住人本人辦理。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託書。

6)納稅人應當在每年的1231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繳清當年度應納稅款。未按時足額繳納的,逾期繳納的稅款從次年1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7)應稅住房發生權屬轉移的,原産權人應在辦理房地産登記之前繳清截至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當月應當繳納的房産稅。

8)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房産稅徵免認定手續,以及未繳、少繳、滯繳應納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取得應納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稅款的;稅收主管部門規定必須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行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採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徵。

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納稅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産、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産、經營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産、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三、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指個人從事設計、裝璜、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影、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産租賃所得,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産取得的所得。

九、財産轉讓所得,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産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工資薪金所得的一般計稅方法

200831日起,以每月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獎金、津貼(扣除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扣除2000元(外籍、港、澳、臺、華僑為48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根據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應納稅額=(月工資薪金收入-20004800×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某企業一中方員工某月工資收入3800元,扣除2000元抵扣數,為1800元,應適用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為第二級,相對應的稅率的10%,速算扣除數為25。則具體算式為:
  (38002000×10%-2515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

根據滬地稅所二[2005]3號《關於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以及滬地稅所二[2005]18號《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相關規定,個人(包括外籍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可先將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對獎金不含個人所得稅的,其商數應換算成含稅收入(下同),然後再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按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情況,具體計算公式為:

(一)個人取得的獎金包含個人所得稅

1、如果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規定費用扣除額的,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規定費用扣除額的,其適用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個人取得的獎金不包含個人所得稅:

1、如果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規定費用扣除額的,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為:

1)按照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搜尋相應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2)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速算扣除數A)÷(1-適用稅率A)

3)按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重新搜尋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

4)應納稅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

2、如果個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先將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部分後,再按照上述不含稅全年一次性收入相關方法計算。

例:某企業一中方員工某月工資收入4400元,年終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12000元。(以上收入皆為含稅收入)

則該員工工資收入4400元,扣減費用2000元後,為2400元,應適用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為第三級,相對應的稅率的15%,速算扣除數為125,具體公式為:

4400-2000*15%-125=235

該員工全年一次性獎金為12000元,除以12之後,為1000元,應適用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為第二級,相對應的稅率的10%,速算扣除數為25,具體公式為:

12000*10%-25=1175

該月,此員工共計繳納個人所得稅1410元。

年金計稅公式

根據《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有關規定,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併),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並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假設200912月,A企業職工張某每月工資收入3500元,其中包含張某向其年金賬戶中每月個人繳費的100元。另外,A企業還替張某的年金賬戶每月繳費400元。如何計算該職工的個人所得稅款?

答:張某100元的個人繳費不得在工薪所得稅前扣除。

個人繳費部分應納稅所得額=3500-2000元(現行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1500元,應納稅額=1500*10%-25=125元。

企業繳入張某個人年金賬戶的400元不併入當月工資、薪金,直接以400元對應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的適用稅率計算應扣繳的稅款。

400*5%=20
  則該職工200912月應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共計145元。

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解答

一、目前,本市稅務機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提供的完稅憑證有哪些?

答:目前,本市稅務機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提供的完稅憑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可以通過哪些渠道取得《完稅證明》?

答:為了方便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於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根據扣繳義務人明細申報資訊,為每一個納稅人按其上一年度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提供《完稅證明》。此外,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因特殊需要要求取得《完稅證明》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前往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相應期間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三、委託代理人開具《完稅證明》,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答: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因特殊情況,本人確實無法前往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完稅證明》,需委託代理人辦理的,該代理人除了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外,還應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本人簽字的委託授權書原件和該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四、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人如何獲得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

答: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人辦理自行申報納稅手續並繳納相應稅款後,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可作為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

關於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繼續實行勞動所得定額減徵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取得的勞動所得,經批准可減徵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執行期限繼續延長三年,即:從201111日起20131231止。

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徵幅度自201111日起提高至每年最多減徵3600元。

個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於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十二萬所得申報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務院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116制訂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要求各地自200711日起執行。

《辦法》規定,自200611日起,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11項應稅所得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的相關事宜。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在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不涉及補繳、退還個人所得稅稅款的,可選擇採用郵寄申報和網上申報方式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的相關事項;涉及補繳、退還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應到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自行納稅申報的相關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採取數據電文方式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紙質資料;納稅人採取郵寄方式申報的,以郵政部門掛號信函收據作為申報憑據,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車輛購置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自200111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本條例規定的車輛(以下簡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徵收制度,購置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稅。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發票管理知識

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

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