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青浦區分局稽查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滬地稅青稽公〔2017〕39號
上海佩逸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局《稅務檢查通知書》(滬地稅青稽檢通一〔2016〕10173號)(詳見附件)。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青浦區分局稽查局
2017年10月20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青浦區分局稽查局
稅務檢查通知書
滬地稅青稽檢通一〔2016〕10173號
上海佩逸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決定派沈德忠、楊佳蓮等人,自2016年12月2日起對你(單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間(如檢查發現此期間以外明顯的稅收違法嫌疑或線索不受此限)涉稅情況進行檢查。屆時請依法接受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告知: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搜索
搜索
導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