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及國家鼓勵安置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事後報送資料類)
適用範圍:適用於分局徵管的企業安置殘疾人及國家鼓勵安置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業務
辦理期限:七個工作日
附報資料:
1、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表;
2、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 年以上(含1 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複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
3、企業向省級政府部門規定的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複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
4、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的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清單;
5、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複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1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 號)。
回復方式:《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後報送資料受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