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時間:2020-08-15 09:18
留言標題:進項稅額
留言內容:購買的庫存商品用於研發需要進項稅額轉出嗎
答覆時間:2020-08-18 10:50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和不動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産)、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因此,購買的庫存商品用於研發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感謝您的諮詢!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繫上海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