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時間:2020-08-28 13:11
留言標題:外地施工企業個稅申報及上海稅種核定政策文件依據
留言內容:1.外地施工企業來在上海稅種核定政策文件依據,我只在上海國稅查到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號,明確了增值稅徵管問題,請問企業所得稅沒有相關徵管政策文件?
2. 總公司簽訂總承包合同,項目實際管理人員在上海分公司(屬於同一法人)繳納個稅,是否符合政策?我們公司在北京、江蘇等地項目都是由當地分公司申報項目人員個稅(合同由總公司簽訂)。
答覆時間:2020-09-01 09:22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三、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規定: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以上回復內容僅供參考,涉及實際操作問題以主管稅務機關的判定為準。
感謝您的諮詢!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繫上海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