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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任職個稅問題

發佈時間:2020-12-01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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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時間:2020-11-30 16:49

  留言標題:退休再任職個稅問題

  留言內容:退休再任職的人員怎麼交個人所得稅?按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

 

  答覆時間:2020-12-01 10:43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係;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陞、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二、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

  以上回復內容僅供參考,涉及實際操作問題以主管稅務機關的判定為準。

  感謝您的諮詢!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繫上海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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