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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

發佈時間:2021-10-22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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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時間:2021-10-22 11:24

  留言標題:一般納稅人

  留言內容: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條件?

 

  答覆時間:2021-10-22 13:42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規定:"第二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産、轉讓不動産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一)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  (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 》(財稅〔2018〕33號)規定:"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以上回復內容僅供參考,涉及實際操作問題以主管稅務機關的判定為準。

  感謝您的諮詢!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繫上海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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