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主體
G公司
二、事項描述
2025年4月,某德國企業以其境內全資子公司G公司分配的2023年度部分利潤用於直接增資,增資額為3547.15萬元。G公司預計于2025年底前向其母公司支付2024年度部分股息紅利3700萬元,按規定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G公司就上述股息紅利應代扣代繳的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享受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提請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收事先裁定。
三、裁定意見
根據G公司提供的資料和陳述,稅務機關認為,在德國企業取得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利潤再投資情況表》等材料情況下,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2號),該德國企業預計于2025年底前取得的3700萬元股息紅利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屬於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可抵免的應納稅額。因中國政府同德國政府訂立的稅收協定中股息的協定稅率為5%,在同時滿足公告第二條規定條件下,G公司于2025年底前向其母公司支付股息紅利時,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減該德國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抵減額度為增資額的5%即177.3575萬元。當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
四、裁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2號);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對所得和財産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五、裁定日期
2025年11月
該項裁定就申請人本次申請的涉稅事項對本市稅務機關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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