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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客戶端)及使用説明

發佈時間:2010-04-02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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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攤銷。  

1、《關於做好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 滬國稅所[2009]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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