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 | ||||
清算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納稅人名稱: | ||||
納稅人識別號:□□□□□□□□□□□□□□□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 ||||
類別 |
行次 |
項目 |
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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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産處置損益(填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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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負債清償損益(填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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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
3 |
清算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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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算稅金及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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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所得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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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清算所得(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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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免稅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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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徵稅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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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免稅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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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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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應納稅所得額(6-7-8-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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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所得稅額計算 |
12 |
稅率(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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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應納所得稅額(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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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減(免)企業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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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補(退)所得稅額計算 |
15 |
境外應補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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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境內外實際應納所得稅額(13-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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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以前納稅年度應補(退)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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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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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蓋章: |
代理申報仲介機構蓋章: |
主管稅務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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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組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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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簽字及執業證件號碼: |
受理人簽字: | ||
經辦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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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日期: |
代理申報日期: |
受理日期: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説明
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按稅收規定進行清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報。
二、填報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填報。
三、有關項目填報説明
(一)表頭項目
1.“清算期間”:填報納稅人實際生産經營終止之日至辦理完畢清算事務之日止的期間。
2.“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3.“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二)行次説明
1.第1行“資産處置損益”:填報納稅人全部資産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扣除其計稅基礎後確認的資産處置所得或損失金額。本行通過附表一《資産處置損益明細表》計算填報。
2.第2行“負債清償損益”:填報納稅人全部負債按計稅基礎減除其清償金額後確認的負債清償所得或損失金額。本行通過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計算填報。
3.第3行“清算費用”: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發生的與清算業務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清算組組成人員的報酬,清算財産的管理、變賣及分配所需的評估費、諮詢費等費用,清算過程中支付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及公告費用,以及為維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支付的其他費用。
4.第4行“清算稅金及附加”: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5.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發生的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以“-”號(負數)填列。
6.第6行“清算所得”:填報納稅人全部資産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其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餘額。
7.第7行“免稅收入”: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取得的按稅收規定免稅收入。
8.第8行“不徵稅收入”: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取得的按稅收規定不徵稅收入。
9.第9行“其他免稅所得”: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取得的按稅收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第10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納稅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11.第11行“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於本表第6-7-8-9-10行。本行按照上述順序計算結果為負數,本行金額填零。
12.第12行“稅率”: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25%。
13.第13行“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於本表第11×12行。
14.第14行“減(免)企業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准予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
15.第15行“境外應補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在清算期間發生的境外所得應在境內補繳的企業所得稅額。
16.第16行“境內外實際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於本表第13-14+15行。
17.第17行“以前納稅年度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因以前納稅年度損益調整、匯算清繳多繳、欠稅等在清算期間應補(退)企業所得稅額。其中,應退企業所得稅額以“-”號(負數)填列。
18.第18行“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金額=本表第16+17行。
四、表內及表間關係
1.第1行=附表一第32行“資産處置損益(4)”列的總計數。
2.第2行=附表二第23行“負債清償損益(4)”列的總計數。
3.第6行=本表第1+2-3-4+5行。
4.第11行=本表第6-7-8-9-10行。
5.第13行=本表第11×12行。
6.第16行=本表第13-14+15行。
7.第18行=本表第16+17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