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A表)》填表説明
一、適用範圍
本表由扣繳義務人填報。適用於扣繳義務人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填報其支付所得的納稅人的基礎資訊。
二、報送期限
扣繳義務人首次向納稅人支付所得,或者納稅人相關基礎資訊發生變化的,應當填寫本表,並於次月扣繳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
三、本表各欄填寫
本錶帶“*”項目分為必填和條件必填,其餘項目為選填。
(一)表頭項目
1.扣繳義務人名稱:填寫扣繳義務人的法定名稱全稱。
2.扣繳義務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表內各欄
1.第2~8列“納稅人基本資訊”:填寫納稅人姓名、證件等基本資訊。
(1)第2列“納稅人識別號”: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上載明的“公民身份號碼”;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
(2)第3列“納稅人姓名”:填寫納稅人姓名。外籍個人英文姓名按照“先姓(surname)後名(given name)”的順序填寫,確實無法區分姓和名的,按照證件上的姓名順序填寫。
(3)第4列“身份證件類型”:根據納稅人實際情況填寫。
①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簡稱“居民身份證”)。
②華僑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簡稱“中國護照”)。
③港澳居民可選擇填寫《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簡稱“港澳居民通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簡稱“港澳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可選擇填寫《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台灣居民通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簡稱“台灣居民居住證”)。
④外籍人員可選擇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簡稱“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簡稱“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或者“外國護照”。
⑤其他符合規定的情形填寫“其他證件”。
身份證件類型選擇“港澳居民居住證”的,應當同時填寫“港澳居民通行證”;身份證件類型選擇“台灣居民居住證”的,應當同時填寫“台灣居民通行證”;身份證件類型選擇“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者“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的,應當同時填寫“外國護照”。
(4)第5~6列“身份證件號碼”“出生日期”:根據納稅人身份證件上的資訊填寫。
(5)第7列 “國籍/地區”:填寫納稅人所屬的國籍或者地區。
2.第8~12列“任職受雇從業資訊”:填寫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之間的任職受雇從業資訊。
(1)第8列 “類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僱員”“保險行銷員”“證券經紀人”或者“其他”。
(2)第9~12列 “職務”“學歷”“任職受雇從業日期”“離職日期”:其中,當第9列 “類型”選擇“僱員”“保險行銷員”或者“證券經紀人”時,填寫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建立或者解除相應勞動或者勞務關係的日期。
3.第13~17列“聯繫方式”:
(1)第13列“手機號碼”:填寫納稅人境內有效手機號碼。
(2)第14~16列“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聯繫地址”:填寫納稅人境內有效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聯繫地址,按以下格式填寫(具體到門牌號): 省(區、市) 市 區(縣) 街道(鄉、鎮) 。
(3)第17列“電子郵箱”:填寫有效的電子郵箱。
4.第18~19列“銀行賬戶”:填寫個人境內有效銀行賬戶資訊,開戶銀行填寫到銀行總行。
5.第20~21列“投資資訊”:納稅人為扣繳單位的股東、投資者的,填寫本欄。
6.第22~23列“其他資訊”:如納稅人有“殘疾、孤老、烈屬”情況的,填寫本欄。
7.第24~28列“華僑、港澳臺、外籍個人資訊”:納稅人為華僑、港澳臺居民、外籍個人的填寫本欄。
(1)第24列“出生地”:填寫華僑、港澳臺居民、外籍個人的出生地,具體到國家或者地區。
(2)第26~27列“首次入境時間”“預計離境時間”:填寫華僑、港澳臺居民、外籍個人首次入境和預計離境的時間,具體到年月日。預計離境時間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進行變更。
(3)第28列“涉稅事由”:填寫華僑、港澳臺居民、外籍個人在境內涉稅的具體事由,包括“任職受雇”“提供臨時勞務”“轉讓財産”“從事投資和經營活動”“其他”。如有多項事由的,應同時填寫。
四、其他事項説明
以紙質方式報送本表的,應當一式兩份,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