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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享受提醒書

發佈時間:2020-06-18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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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SY0024383640202001076
主題分類: 通知公告

名稱: 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享受提醒書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3號)相關規定,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

  一、滿足什麼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可以享受遞延納稅政策?

  境外投資者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具體是指:

  1.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2.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4.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資者採取上述投資行為所投資的企業統稱為被投資企業。

  (二)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境外投資者用於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週轉;境外投資者用於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産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二、如何享受遞延納稅政策?

  利潤分配企業已按照《通知》第三條規定執行暫不徵稅政策的,應在實際支付利潤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由利潤分配企業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二)由境外投資者提交並經利潤分配企業補填資訊後的《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資訊報告表》。

  三、風險提示

  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方式實際收回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資,在實際收取相應款項後7日內,按規定程式向稅務部門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長寧區稅務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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