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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公告

發佈時間:2006-08-29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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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完善稅收戶籍管理,提高稅收徵管的品質和效率,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6年8月1日起到11月底,對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持有的稅務登記證件進行統一更換。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稅務登記證件的種類和適用範圍

新稅務登記證件分為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應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範圍

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以及按照規定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産、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産、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2006年11月20日前到主管的稅務機關辦理換發稅務登記證或辦理設立稅務登記。

對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在2006年11月20日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換發或新辦臨時稅務登記證:

二、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程式

(一)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攜帶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據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和《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

(1)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2)營業執照或其他設立證書。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

(4)註冊地及生産、經營地的房屋産權證或租賃證明(如屬租賃,還需提供該租賃房的房屋産權證)。

(5)房屋、土地和車船的有關證件(房屋所有權或産權證書、土地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船舶證書》)。

(6)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的身份證件。

(7)驗資報告或資金來源。

(8)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9)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在提供上述資料時,應提供原件(身份證件僅提供複印件)和複印件各一份。

(二)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上述證表無誤的,應當依法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審核發現納稅人提供的證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誤的,應當責成其補正後予以換發;

(三)應辦而未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辦理稅務登記規定的證件資料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扣繳義務人按以上程式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三、稅務登記證件的工本費

(一)本著節約的原則,這次換證只換發正本內芯和副本內芯,納稅人可以繼續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和副本塑套。本次換證工本費的收取標準為:一組20元(包括正本內芯、副本內芯)。

(二)2006年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換發新證的,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費;9月1日前新辦登記還不能取得新證的,可先發老證(收費),後換發新證(不收費)。

2007年1月1日起舊稅務登記證件不再有效。

本次換發稅務登記證,是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稅務管理,維護稅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廣大納稅人積極支援配合。

上海市奉賢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奉賢區分局

二OO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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