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賢區

本站熱詞: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奉賢區稅務局3個集中辦公點物業管理服務

發佈時間:2023-01-03 14:36
字號: [ ] [ ] [ ]
列印本頁
【顯示更多屬性】
索引號:SY7354201880202200091
主題分類: 政府採購

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奉賢區稅務局3個集中辦公點物業管理服務

 

合同編號:23-016-001

合同各方:

甲方(買方):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奉賢區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環城東路277號域邦大廈

電話:021-67107507

聯繫人:侯相林

 

乙方(賣方):上海良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解放中路1號

電話:13817672848

聯繫人:沈國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規定,本合同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條款和條件簽署本合同:
1.乙方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務:
1.1乙方所提供的服務其來源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服務的內容、要求、服務品質等詳見合同附件。

2. 合同價格、服務地點和服務期限
2.1合同價格
本合同價格為4499894元整/年(大寫:肆佰肆拾玖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整)。
乙方為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均應包含在合同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2.2服務地點:上海奉賢區區域(詳見招標文件)。

2.3服務期限
本服務的服務期限:本次物業服務委託管理期限為參年,自2023年1月1-2025年12月31日(合同一年一簽) 其中前三個月為試用期,即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試用期滿後,採購人如果對中標人的服務不滿意,可以在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給予中標人不長于三個月的整改期限,即至2023年6月30日止。試用期滿或整改期滿,中標人如果仍未達到採購人(業主方)的相關服務要求和品質的,採購人(業主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且中標方損失自負。剩餘的服務期改由第二中標候選人接替,第二中標候選人的試用期和整改期同上。上述僅為主要任務、要求或標準、不能理解為完整、詳細的全部工作。投標單位應根據自己的管理經驗,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完善、落實物業的管理計劃。

3.品質標準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務的品質標準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製造廠家企業標準確定,上述標準不一致的,以嚴格的標準為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確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務還應符合國家和上海市有關安全、環保、衛生之規定。

4.權利瑕疵擔保
4.1 乙方保證對其交付的服務享有合法的權利。
4.2 乙方保證在服務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等。
4.3 乙方保證其所交付的服務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智慧財産權和商業秘密等權利。
4.4 如甲方使用該服務構成上述侵權的,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5.驗收
5.1 服務根據合同的規定完成後,甲方應及時進行根據合同的規定進行服務驗收。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甲方遞交驗收通知書,甲方在收到驗收通知書後的10個工作日內,確定具體日期,由雙方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完成服務驗收。甲方有權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對此乙方應當配合。
5.2如果屬於乙方原因致使系統未能通過驗收,乙方應當排除故障,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同時進行試運作,直至服務完全符合驗收標準。
5.3 如果屬於甲方原因致使系統未能通過驗收,甲方應在合理時間內排除故障,再次進行驗收。如果屬於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規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願或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驗收,則由乙方單方面進行驗收,並將驗收報告提交甲方,即視為驗收通過。
5.4甲方根據合同的規定對服務驗收合格後,甲方收取發票並簽署驗收意見。

6.保密
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內容屬於保密的,應簽訂保密協議,甲乙雙方均有保密義務。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幣付款(單位:元)。

8. 甲方(甲方)的權利義務
8.1甲方有權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享受,對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服務品質或標準的服務事項,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加急提供服務,直至符合要求為止。
8.2如果乙方無法完成合同規定的服務內容、或者服務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服務品質或標準的,造成的無法正常運作,甲方有權邀請第三方提供服務,其支付的服務費用由乙方承擔;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權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項時扣除其相等的金額。
8.3由於乙方服務品質或延誤服務的原因,使甲方有關或設備損壞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經濟賠償。
8.4甲方在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內有義務為乙方創造服務工作便利,並提供適合的工作環境,協助乙方完成服務工作。
8.5當或設備發生故障時,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有關發生故障的相關資訊,以便乙方及時分析故障原因,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復正常運作。
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對原有進行調整,應有義務並通過有效的方式及時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務範圍調整的,應與乙方協商解決。

9.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9.1乙方根據合同的服務內容和要求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務範圍外增加或擴大服務內容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其相應的費用。
9.2乙方為了更好地進行服務,滿足甲方對服務品質的要求,有權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適的工作環境和便利。在進行故障處理緊急服務時,可以要求甲方進行合作配合。
9.3如果由於甲方的責任而造成服務延誤或不能達到服務品質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9.4由於因甲方工作人員人為操作失誤、或供電等環境不符合合同設備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設備損毀,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9.5乙方保證在服務中,未經甲方許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動終止或妨礙系統運作的軟體和硬體,否則,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9.6乙方在履行服務時,發現存在潛在缺陷或故障時,有義務及時與甲方聯繫,共同落實防範措施,保證正常運作。
9.7如果乙方確實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規定的服務內容和服務品質的,應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並由乙方承擔第三方提供服務的費用。
9.8乙方保證在服務中提供更換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如果或證實服務是有缺陷的,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第 10 條規定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補救措施或索賠。

10.補救措施和索賠
10.1 甲方有權根據品質檢測部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乙方提出索賠。
10.2 在服務期限內,如果乙方對提供服務的缺陷負有責任而甲方提出索賠,乙方應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解決索賠事宜:
(1)根據服務的品質狀況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損失,經過買賣雙方商定降低服務的價格。
(2)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後七天內,根據合同的規定負責採用符合規定的規格、品質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設備來更換在服務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補缺陷部分,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3)如果在甲方發出索賠通知後十天內乙方未作答覆,上述索賠應視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發出索賠通知後十天內或甲方同意延長的期限內,按照上述規定的任何一種方法採取補救措施,甲方有權從應付的合同款項中扣除索賠金額,如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進一步要求乙方賠償。

11.履約延誤
11.1 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服務。
11.2 如乙方無正當理由而拖延服務,甲方有權沒收乙方提供的履約保證金,或解除合同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1.3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礙按時提供服務的情況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拖延的事實、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後,應儘快對情況進行評價,並確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務。

12.誤期賠償
12.1除合同第13條規定外,如果乙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服務,甲方可以應付的合同款項中扣除誤期賠償費而不影響合同項下的其他補救方法,賠償費按每(天)賠償延期服務的服務費用的百分之零點五(0.5%)計收,直至提供服務為止。但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合同價的百分之五(5%)。(一週按七天計算,不足七天按一週計算。)一旦達到誤期賠償的最高限額,甲方可考慮終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話,不應該承擔誤期賠償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
13.2 本條所述的“不可抗力”係指那些雙方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雙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戰爭、嚴重火災、洪水、颱風、地震、國家政策的重大變化,以及雙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當事方應儘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對方。合同各方應盡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並積極尋求採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合同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14.爭端的解決
14. 1 合同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如從協商開始十天內仍不能解決,可以向同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提請調解。
14.2 調解不成則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根據其仲裁規則和程式進行仲裁。
14.3 如仲裁事項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則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15.違約終止合同
15.1 在甲方對乙方違約而採取的任何補救措施不受影響的情況下,甲方可在下列情況下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書,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長的期限內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務。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15.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之規定由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16.破産終止合同
16.1 如果乙方喪失履約能力或被宣告破産,甲方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終止合同而不給乙方補償。該終止合同將不損害或影響甲方已經採取或將要採取任何行動或補救措施的權利。

17.合同轉讓和分包
17. 1 除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轉讓和分包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18.合同生效
18.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18.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送同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備案。

19. 合同附件
19.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標(採購)文件、投標(響應)文件
19. 2 本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9. 3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説明。若合同文件之間有矛盾,則以最新的文件為準。

20.合同修改
20.1 除了雙方簽署書面修改協議,並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條件不得有任何變化或修改。

  

簽約各方:

甲方(蓋章):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奉賢區稅務局        乙方(蓋章):上海良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授權人(簽章):陸士傑                          法定授權人(簽章):沈國輝

                                                                                                                                                        2022年12月28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