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區國家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合卓機電技術有限公司等17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虹國稅限繳二【2015】006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虹口區國家稅務局
2015年6月2日
上海市虹口區國家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虹國稅限繳二【2015】006號
上海合卓機電技術有限公司等17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5年7月2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虹口區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虹口區國家稅務局第二稅務所
上海市虹口區國家稅務局第三稅務所
上海市虹口區國家稅務局第四稅務所
上海市虹口區國家稅務局第六稅務所
上海市虹口區國家稅務局第八稅務所
上海市虹口區國家稅務局第十稅務所
上海市虹口區國家稅務局第十七稅務所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