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不準接受納稅戶宴請和擅自參迦納稅戶邀請的各種慶典以及外出考察、參觀等活動。
第二條
不準接受納稅戶的禮品和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第三條
不準到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第四條
不準利用職權向納稅戶壓價購買商品或賒欠貨款。
第五條
不準利用職權向納稅戶借錢借物和無償佔用其財物。
第六條
不準收取回扣、仲介費、好處費,不準享受納稅戶的福利待遇。
第七條
不準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員婚喪嫁娶以及工作調動、過生日、遷新居等機會大操大辦、揮霍浪費,或借機斂財。
第八條
不準用公款購房、建私房、裝修住房。
第九條
不準擅自在納稅戶為親友安排工作。
第十條
不準為家屬、親友及他人的有關納稅事項説情。
第十一條
不準單位和個人向領導幹部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第十二條
不準接受下級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不準把單位用公款辦理的信用卡歸個人使用。
第十三條
不準用公款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高消費的娛樂活動。
第十四條
不準經商辦企業及在納稅戶中入股分紅。
第十五條
不準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個別經批准兼職的,不得收取任何報酬。
第十六條
不準參與賭博活動。
第十七條 不準吸食與參與買賣毒品。
第十八條
不準接受異性按摩等色情活動,不準參與嫖娼、賣淫活動。
第十九條
不準為企業的融資作介紹、作擔保。
第二十條 不準截留、積壓及出借、挪用稅款(包括各類保證金及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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