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市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
市場主體“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公告
根據國家文件規定,本市自2016年10月1日起試點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同時開展市場主體“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
1、自2016年10月1日起,本市個體工商戶實施“兩證整合”登記制度。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核發載入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不再另行發放。
2、原有個體工商戶可以主動申請換領載入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也可以在辦理變更登記時換領,換領營業執照時不收繳原稅務登記證。
3、領取載入統一代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應持營業執照到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具體參見營業執照副本背面須知。
4、已領取載入統一代碼營業執照且在稅務部門辦理涉稅事項的個體工商戶申請登出登記,應當向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提交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明》。
二、市場主體“五證合一”
1、自2016年10月1日起,本市市場主體(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個體工商戶)實施“五證合一”登記制度,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核發載入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稅務登記證不再另行發放。
2、已辦理“三證合一”的市場主體無需重新申請辦理“五證合一”,原有市場主體換發營業執照及統一代碼的賦碼方式按照“三證合一”、“兩證整合”有關要求進行。
3、辦理“五證合一”時不收繳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
4、領取載入統一代碼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持營業執照到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按期申報、繳納稅款;至註冊(經營)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相關事宜。
5、本市自2015年3月17日起取消統計登記行政審批事項。已辦理統計登記的市場主體自行保管統計登記證,有效期滿後自行銷毀。各類市場主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接受統計調查。
三、其他
1、暫未取得載入統一代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其原有證照繼續有效。暫未取得載入統一代碼營業執照的其他市場主體,其原有證照在2017年12月31日前繼續有效。
2、各類市場主體辦理相關登記所需申請文書和材料規範,可登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下載,也可在各級登記機關窗口領取。市場主體開業、變更登記和換照均無須繳納費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統計局
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