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勁增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等394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嘉國稅徵限改〔2014〕001)。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
2014年5月6日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
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嘉國稅徵限改〔2014〕001號
上海勁增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等394戶單位:
你(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的有關規定,限你(單位)于2014年6月10日前到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登出,改正稅務違法行為。逾期仍不改正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第三稅務所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第五稅務所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第六稅務所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第七稅務所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第八稅務所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第九稅務所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第十稅務所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第十二稅務所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第十三稅務所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第十四稅務所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第十六稅務所
201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