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細則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上海世博會開幕和“五一”期間放假安排的通知》(滬府辦發[2010]11號)的有關規定,2010年5月納稅申報期限調整至5月19日(請納稅人于5月14日前完成抄稅,5月19日前完成各稅種的納稅申報),具體安排如下:
(一)電子申報: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輔導期以外)5月1日至5月19日;
2、輔導期一般納稅人5月6日至5月19日(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應注意稽核數據的反饋情況);
3、其他納稅人5月1日至5月19日。
注:電子申報納稅人申報前應當注意其本地數據的完整性、上期數據的準確性,如稅種核定情況、各類認定資格、增值稅報表的上期數據、輔導期納稅人的稽核數據、各類報表的留抵數據等;
(二)到府申報: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輔導期以外)5月5日至5月19日;
2、輔導期一般納稅人5月6日至5月19日(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應注意稽核數據的反饋情況);
3、其他納稅人5月5日至5月19日。
注:至辦稅大廳申報窗口進行申報時須提供紙質申報表及相關資料,規範填寫並加蓋企業公章和財務人員簽名、蓋章,否則納稅申報窗口將不予辦理納稅申報。
上海市普陀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普陀區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