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滬國稅青稽公〔2018〕17號
上海凡基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滬國稅青稽處〔2018〕39號)(詳見附件)。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2018年3月6日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處理決定書
滬國稅青稽處〔2018〕39號
上海凡基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310229765970295)
我局(所)于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11月29日對你(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經營期間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你公司于2014年4月-12月收受了無錫市天世雲貿易有限公司已證實虛開的《江蘇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發票號碼:#11279255-11279256、#06623743、#07139262,無錫市富格瑪商貿有限公司涉嫌虛開的《江蘇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發票號碼:#10178403-#10178404,無錫市文巍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虛開的《江蘇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發票號碼:#12159235-#12159236,無錫瑞德豐科技有限公司已證實虛開的《江蘇增值稅專用發票》5份,發票號碼:#12774249-#12774251、#12989023-#12989024,深圳市益鴻達貿易有限公司涉嫌虛開的《深圳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發票號碼:#09226675-#09226676、#05321358-#05321359,深圳第一電聲電子有限公司涉嫌虛開的《深圳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發票號碼:#05300479-#05300480,價稅合計1763873.6元,其中稅額256289.32元。
你公司于2015年3月-10月收受了廣州從望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廣東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發票號碼:#15571252-#15571253,廣州兮泰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廣東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發票號碼:#15571261,徐州賽朝商貿有限公司開具的《江蘇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發票號碼:#00618481,深圳市興業立博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深圳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發票號碼:#00497400,深圳市百圖嘉科技有限公司開具的《深圳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發票號碼:#01752959-#01752960,廣州市賀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開具的《廣東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發票號碼:#02847986,廣州群測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廣東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發票號碼:#03827428,廣州壽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開具的《廣東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發票號碼:#03554310-#03554312,價稅合計1222920.80元,其中稅額177689.34元。
據你公司法人代表李記陳述,上述發票是其到嘉定區寶安路方泰五金城一家叫大明電纜商店中購買電纜、光纖、錄影機等設備,向任姓老闆支付價稅合計8%的開票費取得的,開票費通過信用卡付給任老闆。公司與上述開票企業無業務往來。
你公司已將上述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抵扣稅款433978.66元(256289.32+177689.34)。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造成少繳2014年增值稅211606.39元、2015年增值稅222372.27元。你公司已將上述發票的金額于2014年結轉主營業務成本445549.20元、2015年結轉主營業務成本95242.91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之規定,造成2014年少繳企業所得稅113430.75元(445549.20*25%+13623*15%)、2015年少繳企業所得稅4234.92元【(95242.91-52893.76)*10%】。
在2015年11月青浦公安找到李記後(為了2014年收受的19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你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補繳了增值稅256289.32元、相關附加及增值稅滯納金(所屬期2014年4月)。2015年收受的12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你公司已分別於所屬期2015年11月、12月進項稅額轉出16054.83元和161634.51元。
二、處理決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之規定,向你公司限期追繳少繳的2014年企業所得稅113430.75元、2015年企業所得稅4234.92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你公司加收增值稅滯納金14495.17元、城建稅滯納金856.89元、2014年企業所得稅滯納金13271.4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搜索
搜索
導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