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區

本站熱詞:

關於開展2015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6-03-22 14:18
字號: [ ] [ ] [ ]
列印本頁

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做好2015年度本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滬國稅函〔2016〕12號)的規定,現將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匯算清繳對象

  凡在2015年度內本區從事生産、經營(包括試生産、試經營),或在2015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以下簡稱57號公告)規定參加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時間

  納稅人應在2016年5月底之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結清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匯算清繳程式

  (一)納稅人申報程式

  1.準備階段

  納稅人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之前完成的各類涉稅事項(包括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按有關規定、程式、時限及時辦理完畢。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以下簡稱“76號公告”)的規定,企業應當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凡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當按照76號公告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之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同時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及相關材料。若企業屬於跨地區匯總納稅總機構,且分支機構享受所得減免、研發費加計扣除、安置殘疾人員、促進就業、部分區域性優惠以及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産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優惠政策的,還應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清單》及相關材料。

  (2)資産損失申報

  2015年發生資産損失的居民企業以及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上海市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事項操作規程〉的通知》(滬國稅所〔2011〕101號)有關規定,準備相關材料並從上海稅務網站下載“上海市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清單申報客戶端”和“上海市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專項申報客戶端”進行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之前完成資産損失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

  (3)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填報

  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對於2015年度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表A107014)填報時,還需按照項目名稱填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研發項目登記編號;對於發生可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的企業,還應報送《公益性捐贈全額扣除情況表》。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以及《核定徵收企業收入總額明細表》。

  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5年版)》。同時,還應填報《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納稅人可以從上海稅務網站(網址:www.tax.sh.gov.cn)“納稅服務-下載中心”欄目內下載“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客戶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如實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財務報表,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並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納稅人還可以從上海稅務網站“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專欄”獲得相關稅收政策、業務流程、納稅申報表講解等相關資訊;可以自行下載《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電子版本,按需填報、列印。

  2.申報階段

  納稅人在完成“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客戶端”的數據填報並確認無誤後,生成上報電子數據,既可以通過網上電子申報企業端軟體(eTax@SH)上傳數據,也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遞交數據,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並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的安排,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查賬徵收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填報情況,選擇封面和已填報的報表列印並在封面上蓋章、簽字、裝訂成冊;核定徵收企業應在填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加蓋納稅人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2)年度財務報表。經仲介機構審計的,還需提供相應的審計報告。委託仲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並附送仲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3)對於本市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建築企業總機構,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發生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的,在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項目部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相關憑證(複印件)。

  (4)本市總機構在年度納稅申報表時,還應報送其所屬跨地區經營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所得稅情況及其繳款書複印件(蓋章註明與原件一致)。同時,還應對所屬跨地區經營二級分支機構已備案的優惠事項進行匯總,並填寫《 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清單》,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納稅人在規定申報期內,發現申報有誤的,可在申報期辦理更正申報。納稅人因不可抗力,無法在申報期內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可按照徵管法的規定,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對於2015年達到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企業,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規定,應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進行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鑒定。

  3.結清稅款階段。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後,納稅人已預繳的稅款少於全年應繳稅款的,應在2016年5月31日前結清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應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

  總機構及其主體生産經營職能部門以及所屬本市分支機構按照本年應分攤的所得稅額計算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一律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按照其總機構填報的《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以及本年應分配所得稅額、2015年已就地預繳所得稅額計算該分支機構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一律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納稅人如有特殊困難,無法在匯算清繳期間補繳稅款的,可按徵管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手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區稅務局

  2016年3月21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