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匯區國家稅務局
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滬稅徐限改[2011]020040號
上海之俊置業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310104134634113 )
你公司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就開發的部分房産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而實現的全部收入7265.5萬元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限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到上海市徐匯區國家稅務局(虹橋路188號)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等。
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徐匯區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海市徐匯區國家稅務局
第二稅務所
稅務機關(簽章)
201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