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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發票使用告知書

發佈時間:2015-09-21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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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如有企業違反了上述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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