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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持股1年以上股息紅利免征個稅

發佈時間:2015-09-11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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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證監會9月7日聯合發佈《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表示,經國務院批准,明確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等有關問題。《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通知》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三部門2012年底曾聯合發文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通知》明確,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通知》規定執行。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

  根據《通知》,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後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通知》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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