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援製造業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于2019年4月出臺《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對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文件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
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為全面、有效落實國務院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促進本市企業加大設備投資、更新改造及科技創新的積極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下發了《關於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本市稅務局及時制定了《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通知》(滬地稅所〔2014〕61號),具體落實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政策。
享受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的企業,應建立《享受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4號公告固定資産加速折舊臺賬》,並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臺帳共設1個總臺帳和4個分臺帳,即《享受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4號公告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匯總臺賬》;《享受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64號公告固定資産加速折舊設備差異明細》(附表一——適用於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固定資産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部分);《享受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4號公告固定資産加速折舊設備差異明細臺賬》(附表二——適用於六大行業企業新購進固定資産,不包括研發專用及不超過5000元部分);《享受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64號公告固定資産加速折舊設備差異明細臺賬》(附表三——適用於所有行業企業新購進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部分);享受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64號公告固定資産加速折舊設備明細臺賬(附表四——適用於不存在稅會差異部分),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隨同年度申報表一併填報《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同時,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産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憑證、憑據(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應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關説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為全面、有效落實國務院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促進企業技術革新、加快産業轉型升級,加大企業設備投資、更新改造積極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下發了《關於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本市稅務局及時制定了《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通知》(滬地稅所〔2014〕61號)。
享受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的企業,應參照滬地稅所〔2014〕61號規定相應建立固定資産加速折舊臺賬,並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隨同年度申報表一併填報《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同時,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産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憑證、憑據(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應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關説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為全面、有效落實國務院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促進企業技術革新、加快産業轉型升級,加大企業設備投資、更新改造積極性,在之前政策文件的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最新下發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