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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擬於2022年12月採取分期付款購置一套價值2000萬元的檢測設備,最後一期款項將在2023年支付,但在12月10日取得發票,我們和供應商協議約定12月30日到貨,後因天氣原因,該套設備將於2023年1月5日到貨,請問,我公司購置的這套檢測設備能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嗎?

發佈時間:2022-12-02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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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加大支援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産,按固定資産到貨時間確認。你公司購進設備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雖然發票開具時間為12月10日,約定12月30日到貨,但實際到貨時間為2023年1月5日,在時間上不屬於2022年第四季度期間,不能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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