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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22年度本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提示

發佈時間:2023-03-07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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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並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為幫助納稅人了解2022年度本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範圍、申報時間、申報方式以及報送資料等相關事宜,明確知曉規範申報操作、重點熱點政策、優化服務舉措和管理方式要求等,現就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匯算清繳範圍

  2022年度內從事生産、經營(包括試生産、試經營),或在2022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本市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時間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産、撤銷等終止生産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産、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三、匯算清繳申報方式

  本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方式包括網上申報和到府申報。其中,網上申報是指納稅人通過網上電子申報企業端軟體(eTax@SH3)或登錄電子稅務局進行申報;到府申報是指由於實際情況,納稅人不能正常進行網上申報時可直接攜帶匯算清繳相關材料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

  網上電子申報企業端軟體(eTax@SH3)可以從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網站(網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新聞動態/專題專欄/徵管服務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專欄/報表軟體下載”或者“納稅服務/下載中心/軟體下載”欄目內下載。推薦通過網上申報渠道辦理匯算清繳申報。

  四、匯算清繳申報資料

  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並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查賬徵收企業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7號修訂版本)並在封面上蓋章、簽字、裝訂成冊;核定徵收企業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修訂版本)加蓋納稅人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號修訂版本)並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若經仲介機構審計的,還需提供相應的審計報告。

  若委託仲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並附送仲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納稅人使用CA認證且採用網上申報方式進行匯算清繳申報的,上述第(一)、(二)項資料的紙質材料無需報送,由納稅人留存備查。

  (三)《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若納稅人為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蓋章的《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複印件)(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四)《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

  若納稅人發生的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等資料(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

  (五)《居民企業資産(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

  若納稅人發生的資産(股權)劃轉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報送《居民企業資産(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等資料(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

  (六)《非貨幣性資産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若納稅人發生以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且選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第一條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應在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所得遞延確認期間每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報送《非貨幣性資産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五、提示關注事項

  (一)提前申報財務報表

  為進一步提升納稅人匯算清繳申報品質,豐富申報預填等填報“輔助式”服務,增強財務報表稽核比對,減少納稅人的涉稅風險,加快匯算清繳申報進度,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始終將納稅人財務報表的申報時間、品質作為重點關注事項,建議納稅人分步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匯算清繳申報表。在編制完成會計報表後第一時間申報,在梳理稅會差異調整、核實享受優惠政策及金額等事項後再進行匯算清繳申報,以便獲得更好地辦稅體驗。

  (二)優惠政策事項辦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政策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自行計算減免稅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三)名單制管理政策提示

  對涉及多政府部門認定管理的優惠政策,如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轉讓備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臨港新片區企業、創業投資企業、動漫企業、技術先進型企業、非營利組織、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企業、(重點)軟體企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企業等等,請納稅人務必確認符合相關政策條件,同時對於應該取得相關資格證書或者文件的一併確認,避免錯誤填報産生後續影響。

  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已提高到100%(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對於匯算清繳申報享受該政策的納稅人,應根據《科技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發火〔2018〕11號),儘早向科技管理部門提交自評資訊,及時取得登記編號(左數第11位為0)以免影響政策享受。

  (四)重點政策操作提示

  對於享受積體電路生産企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軟體企業、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事項的納稅人,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後,通過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電子稅務局按照提示提交相應電子資料。

  對於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事項的納稅人,可選擇使用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發佈的2018優化版研發支出輔助賬、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樣式,在填報匯算清繳申報表基礎資訊表時勾選“2015版”,也可選擇“2021版”簡化版。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上述表式可以從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網站的“新聞動態/專題專欄/企業所得稅類/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專欄”或者“納稅服務/下載中心/表格下載”欄目內下載。

  匯算清繳期間,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還將繼續聯合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運用上海市科技創新管理服務資訊系統中加計扣除服務平臺,對存在爭議的研發項目,納稅人可以提請稅務部門幫助轉請科技部門判斷。

  (五)項目部預繳憑證

  若納稅人為本市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建築企業總機構,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在項目所在地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在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後,根據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按需報送該項目部實際預繳企業所得稅相關憑證(複印件),該憑證預繳申報階段已調整為留存備查(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6號)。

  (六)資産損失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産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的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産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産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産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産損失相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匯算清繳申報體檢報告

  為提升“預判式”納稅服務水準,進一步輔助納稅人高品質高效率申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將優化申報提示監控規則,繼續在2022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就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提供匯算清繳申報體檢報告服務。

  該項服務遵循“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的原則。納稅人在網上申報時,基於提前一天申報財務報表的前提下,在完成匯算清繳申報表填報後,系統在申報表發送頁面增加掃描功能,並將可能存在的填報問題分類匯總出具體檢報告反饋給納稅人。納稅人應及時分析“體檢報告”中反饋的疑點提示,有問題的應即知即改主動更正申報,提高數據品質,降低涉稅風險,避免後續被動。

  (八)更正申報

  匯算清繳期內,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更正申報,涉及補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

  匯算清繳期後,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更正申報,需要補繳稅款的,應自匯算清繳期後起按日加收滯納金。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持續優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後更正申報”服務功能,針對稅務管理需要和納稅人不同的更正申報需求,精準開放匯算清繳期後網上申報更正渠道,提供納稅人精細化服務,增強“引導式”辦稅服務體驗。納稅人應根據更正項目認真核實確認,及時進行更正,履行如實辦理納稅申報的規定。

  (九)申請退稅

  根據政策變化,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及時申請退稅,準備相關資料按需配合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將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為持續優化納稅人退稅體驗,進一步加快匯算清繳退稅工作進度。在匯算清繳申報期,系統智慧識別需要退稅的納稅人併發送辦理提示界面,納稅人選擇“立即辦理”即可一鍵發起退稅流程。對於有特殊原因選擇“暫不辦理”的納稅人,即時發送《稅務事項通知書》(受理暫不辦理退抵稅通知),並登記在冊,後續定期持續跟進提醒服務。對於符合智慧審核條件的納稅人,經系統比對相關指標通過後可即時辦結。在完成匯算清繳申報後各個徵期,對於未申請辦理退稅納稅人,系統自動推送提示辦理退稅事項。針對仍不辦理的納稅人,統一納入異常退稅管理系統,納稅人無特殊原因應及時辦理退稅。

  (十)涉稅事項諮詢

  納稅人進行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遇到任何問題,都可以通過“非接觸式”途徑獲得有關匯算清繳相關資訊及幫助。推薦通過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網站的“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專欄”進行查詢,也可以選擇撥打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等方式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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