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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新政(優惠政策篇)——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

發佈時間:2021-02-23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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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號)

  (二)政策主要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産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産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産業目錄》中規定的産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西部地區鼓勵類産業目錄》由發展改革委&&制定。該目錄在本公告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三)政策要點解析

  1、主營業務收入總額佔比發生變化

  自2021年1月1日起,對鼓勵類産業企業,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産業目錄》中規定的産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比重由70%降至60%。

  2、後續管理

  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中,不能準確判定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於國家鼓勵類産業項目時,可提請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出具意見。對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由稅務機關按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具體辦法由省級發展改革、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3、執行區域

  本公告所稱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贛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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