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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新政(優惠政策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有關稅收政策

發佈時間:2022-03-02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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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

  (二)政策主要內容

  1.製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2.企業2021年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

  3.增設簡化版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樣式(簡稱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

  4.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由原來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改為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

  (三)政策要點解析

  1.製造業企業

  製造業企業是指以製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佔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製造業的範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2.預繳申報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並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併留存備查。

  對2021年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可以在2022年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3.研發支出輔助賬

  企業按照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時,可以自主選擇使用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或者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也可以參照上述樣式自行設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

  企業自行設計的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應當包括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所列數據項,且邏輯關係一致,能準確歸集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4.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

  “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是指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1目至第5目費用,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産攤銷”和“新産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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