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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買賣稅收政策

發佈時間:2011-03-28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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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個人住房購買方主要涉及哪些稅收政策?
  答:1.契稅
  本市規定契稅稅率為3%。
  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按1.5%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 
  2.印花稅
  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房屋産權證按權利許可證照5元/件徵收。
3.房産稅
(1)徵收對像是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以下統稱“應稅住房”)。新購住房的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網上備案的日期為準。
(2)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併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築面積,下同)每人平均不超過60平方米(即免稅住房面積,含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産稅;每人平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規定計算徵收房産稅。
  (3)房産稅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適用稅率暫定為0.6%。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於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

 

 問:個人住房出售方主要涉及哪些稅收政策?
  答:1.營業稅 
  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以其房屋産權證註明日期、契稅完稅憑證註明日期和房屋交接書三者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按規定繳納營業稅的,同時還須按規定繳納城建稅(7%、或5%、或1%)、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以及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1%)。
  2.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徵收
  個人出售自有住房,按其收入額減除原值和合理費用後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對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對其實行核定徵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本市核定徵收率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2%。
  (2)個人轉讓家庭唯一生活住房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3.土地增值稅
  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4.印花稅
  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問:普通住房與非普通住房的劃分標準是什麼?
  答:從2008年11月1日起普通住房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五層以上(含五層)的多高層住房,以及不足五層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舊式里弄等;
  2.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
  3.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內環線以內的低於245萬元/套,內環線與外環線之間的低於140萬元/套,外環線以外的低於98萬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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