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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申報事項的相關規定

發佈時間:2011-12-05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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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申報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試點一般納稅人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要求同時對當月開具的增值稅發票資訊進行抄報稅(即用IC卡向主管稅務機關抄報開票資訊),主管稅務機關將對納稅人申報的銷項稅額數據和IC卡抄報數據進行比對。此外,對於取得的進項稅額,納稅人需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專用發票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當月抵扣,未通過認證、比對的,不得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主管稅務機關也將對認證數據和進項稅額申報數據進行比對。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試點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提供租賃勞務並收取預收款的試點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約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發生增值稅代扣代繳情形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參考《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服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三、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

  按照以上原則,其他個人因未辦理稅務登記,應作為非固定業戶處理,應當向應稅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外省市其他個人在本市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不再考慮向其居住地或運輸車輛車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應在本市繳納增值稅。

 

納稅期限

 

  應稅服務的增值稅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試點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試點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試點納稅人。

  試點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參照執行。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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